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速培養和造就高層次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推動我校博士后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以及《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贛人社發〔2013〕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與簽約高校聯合招收培養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與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博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由人事處、科研處、學科建設辦公室、計劃財務處、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科研工作站”)的負責人組成。其工作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各項工作任務,負責我校博士后工作規劃的制訂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四條 博士后日常工作由學校博士后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博管辦”)負責,博管辦掛靠人事處。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學校有關博士后建設的各項工作任務,對接上級博士后管理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協調與簽約高校之間的有關事務,辦理博士后人員進站與出站手續,送審申報國家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申請材料,以及有關博士后工作管理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經國家批準后設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相應的學科建設發展規劃,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后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對博士后人員的研究工作進度、研究水平和綜合素質、能力進行考查,評定考核等級,制定對博士后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人員,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工作環境,以保證博士后人員的研究工作能夠按計劃進行。
第三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六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建康,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條 申請我校博士后的人員,須向相關科研工作站提交本人申請、個人簡歷、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論文發表情況、主要研究成果和有關證明,進行資格審查。
第八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校師資隊伍結構,學校實施師資博士后制度。我校已獲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學院,其新進的教學科研人員,從進入科研工作站按時完成博士后科學研究任務的優秀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九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員,應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博士后進站申請表》與書面申請報告;
2. 個人簡歷與身份證復印件;
3. 博士論文摘要與科研成果證明材料;
4. 本學科領域的2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其中1人必須是博士生的指導老師。
5. 隨遷家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介紹。
6. 國外博士進站還必須提供經駐外使館教育部門簽署意見的《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登記表》。
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當向學校博管辦和相關科研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條 科研工作站組織專家對申請進站的博士進行面試考核,擇優招收。
第十一條 面試考核按以下規定操作:
1. 申請人員直接向科研工作站或合作導師聯系,雙方確定意向和面試時間。
2. 面試考核由科研工作站站務委員會組織5位及以上教授成立面試小組(合作導師可參加面試工作)對申請者進行面試,重點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取得的科研成果、個人品質、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
3. 面試結果由面試小組明確寫出是否同意申請人進站的書面意見,明確對同意接收進站的博士后人員確定導師,并將面試結果報送校博管辦。
第十二條 進站的博士后人員,在辦理進站手續前,應與校博管辦、有關科研工作站及合作導師簽訂《工作協議》、《進站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博管辦按有關規定在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博士后人員進站等有關手續,同時報江西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統招)在站期間的人事、組織關系納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圍,其工資享受副教授七級崗標準,或執行雙方簽訂的協議工資,績效工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學校在編在崗人員同等醫療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待遇。
第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統招)進站報到后,可憑省博管辦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學校集體戶口)。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學校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其子女可在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學、入托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2年,一般不超過3年。如因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因項目和課題研究需要延長的,經合作導師、所屬科研工作站同意,學校博管辦批準后,報江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核準備案,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延長在站工作的時間不享受副教授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3個月內應做開題報告,由其所屬的科研工作站組織專家指導組聽取報告并作記錄備案。課題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改變。
第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1年,由其所屬的科研工作站組織專家對其進行中期考核。博士后本人填寫《井岡山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期考核表》,由合作導師和科研工作站寫出考核意見,考核結果報校博管辦備案。
第十九條 學校鼓勵有科研潛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員申報國家博士后科學基金科研資助經費和江西省博士后科學基金科研資助經費。獲得國家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學基金科研資助經費人員,在工作期滿出站前,應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科研工作站應對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與博士后出站材料一并報送全國博管辦和省博管辦。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博士后申請國家“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到國(境)外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申請學術交流項目到國(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學校批準,在站期間博士后可以到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確因研究項目的需要,經學校批準,可以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博士后人員回國后應向科研工作站遞交交流報告,并報校博管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因課題研究需要外單位協作,或查閱資料,或參加學術活動等,離校時間在1個月以內,需征得合作導師同意,科研工作站主任批準;超過1個月者需寫出書面報告,經合作導師和科研工作站主任同意、博管辦批準。若離校在外時間延期需預先說明理由,征得校博管辦同意。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研究成果歸屬按我校教師同等管理,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博士后人員按進站時雙方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前,科研工作站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須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出站報告;
2.按規定格式編寫的研究報告;
3.博士后工作總結;
4.發表的論文(著)和獲獎材料復印件等書面材料。
工作站接到博士后人員出站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學校博管辦歸入其個人檔案。學校博管辦還應將博士后研究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由校博管辦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規定報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出站手續,同時將博士后人員出站意見報省人社廳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經省博管辦批準后,頒發由人社部、全國博管會統一印制和編號的《博士后證書》。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工作期滿出站,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學校博管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錄用在本校工作的人員應主動配合學校人事處辦理相關入編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工作期滿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出站和離校手續,對于無故拖延不及時辦理出站手續,且超過規定出站時間3個月者,學校博管辦按其自動退站處理。
第三十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國家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作退站處理,并報江西省博管辦核準備案:
1.考核不合格;
2.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4.無故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待遇。并需全額退回學校發放的工資、績效、福利待遇,全額退回學校為其在工作、學習中所支付的所有費用,并承擔因自身原因給學校造成相關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本人與配偶、子女戶籍(含人事關系)轉回原地或原單位。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經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是用于博士后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其來源有國家財政撥款、各級地方財政撥款、設站單位籌資等。學校按江西省財政撥款1:1的比例提供配套經費支持,此外按在站博士后人數每人每年2萬元(含導師費)的標準給予撥款。
博士后日常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單獨設帳,?顚S。
第三十三條 對國家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下撥的博士后日常經費,學校博管辦可提取不超過博士后日常經費總額的3%,作為博士后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再直接或變相收取手續費、管理費等,更不能以任何名義截留此項經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博士后日常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